仇恒、孙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03执2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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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03执2365号案件名称
仇恒、孙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仇恒;孙凯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03执2365号申请执行人:仇恒,男,1995年12月13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被执行人:孙凯,男,1994年09月24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仇恒与被执行人孙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803执23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滕建平审 判 员 陈国兰审 判 员 贾 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 成书 记 员 朱昕昕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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