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胜利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1执2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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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1执2110号案件名称
井胜利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井胜利;任凤荣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1执2110号申请执行人:任凤荣,女,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井胜利,男,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执行任凤荣与井胜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11民初73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定期限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对被执行人井胜利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承办人告知了申请人任凤荣本案执行情况,申请人表示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井胜利未将返还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迎风坡村159号宅院及院内房屋返还给任凤荣。井胜利已于2021年9月1日向房山法院立财产赔偿纠纷案要求对该房屋评估价值。综上,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京0111民初7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仲健审判员 赵 良审判员 扈秀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晶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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