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苏金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4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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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4216号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苏金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苏金波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421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26号。负责人:李国光,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苏金波,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东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执行人苏金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辽0103民初73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 江执 行 员 石朝晖代理审判员 段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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