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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雀娃、刘华琴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1022执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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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22执423号
  • 案件名称

    李雀娃、刘华琴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丹凤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李雀娃;刘华琴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1022执423号李雀娃、刘华琴:李雀娃与刘华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2021)陕1022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刘华琴赔偿李雀娃医疗费等共计13317.72元,刘华琴负担案件受理费672.5元,刘华琴负担鉴定费1368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人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履行协议,即由刘华琴一次性赔偿李雀娃医疗费等共计10000元,剩余部分及案件受理费、鉴定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自愿予以全部放弃。和解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当即履行了10000元的义务,申请人已实际领取,本案执行完毕。案件执行费99元由刘华琴负担,予以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丹凤县人民法院(2021)陕1022执42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4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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