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领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84民初2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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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4民初2363号案件名称
黑龙江领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黑龙江领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84民初2363号原告:黑龙江领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法定代表人:张林林,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辉,男,宁安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某,男,出生日期不详,住宁安市。原告黑龙江领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领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姜某自行和解且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领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黑龙江领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秦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田文静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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