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22执69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922执692号案件名称
刘某某、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彰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刘某某;隋某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彰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22执69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辽宁省彰武县。被执行人:隋某某,男,199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住辽宁省彰武县。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需要被执行人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九条、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922执6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林审判员 孟凡旭审判员 赵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贺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永济市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恒德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晋08民终2335号 下一篇 罗金花、江亮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1执49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