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吉林市博达钾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03执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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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3执387号案件名称
张伟、吉林市博达钾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张伟;吉林市博达钾肥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203执387号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伟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博达钾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伟收到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1864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该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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