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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1民初2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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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1民初2435号
  • 案件名称

    景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猗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景某;马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1民初2435号原告:景某,男,汉族,住临猗县。        被告:马某,男,汉族,住临猗县。        原告景某与被告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景某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景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62.5元,由原告景某负担。        审判员    武宝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晓书记员    董璠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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