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1民初2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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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1民初2435号案件名称
景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景某;马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1民初2435号原告:景某,男,汉族,住临猗县。 被告:马某,男,汉族,住临猗县。 原告景某与被告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景某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景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62.5元,由原告景某负担。 审判员 武宝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晓书记员 董璠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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