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2021)浙1181执恢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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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81执恢236号案件名称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龙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金发;卓小芬;吴正棠;林晓红;蔡月明;林晓燕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浙1181执恢236号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金发、卓小芬、吴正棠、林晓红、蔡月明、林晓燕:申请执行人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金发、卓小芬、吴正棠、林晓红、蔡月明、林晓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1181民初2172号判决书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在执行过程中,原初执案号(2021)浙1181执482号已执行到位150000元,并于2021年6月18日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剩余本金150000元及利息80619.8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结案。据此,龙泉市人民法院(2020)浙1181民初2172号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标的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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