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艾泰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鱼台鑫晶纺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2261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2261号之一案件名称
江阴艾泰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鱼台鑫晶纺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江阴艾泰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鱼台鑫晶纺织有限公司;苏明晶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22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阴艾泰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57089671E,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南闸街道工农路8号。法定代表人:陈振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鱼台鑫晶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MA3CTD3W8L,住所地山东省鱼台县罗屯镇随集村西首路南100米。法定代表人:苏明晶。被执行人:苏明晶,男,1987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申请执行人江阴艾泰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鱼台鑫晶纺织有限公司、苏明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9)苏0281民初130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确认双方2016年11月29日签订的销售合同涉及的A480(380锭)转杯纺纱机(不带电清)一台归江阴艾泰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鱼台鑫晶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设备交付江阴艾泰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苏明晶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驳回江阴艾泰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驳回鱼台鑫晶纺织有限公司、苏明晶全部反诉请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因案涉A480机(380锭)转杯纺纱机尚不具备搬运条件,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以上事实,有执行笔录、撤回执行申请书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因本案系执行特定物,但执行条件尚不具备,故本案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待申请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法定申请时效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金叶锋审 判 员 韩鹏彦审 判 员 施君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沈汉坤书 记 员 袁 婷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陵川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成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晋0524执562号 下一篇 刘月亮、付振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2021)陕0630执5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