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王景铭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10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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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10119号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王景铭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王景铭案件缘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10119号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太原街175-1号新星星海中心A塔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61127260C。负责人:王永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辽宁英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镜天,辽宁英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景铭,男,汉族,1971年5月17日出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与被告王景铭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期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红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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