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仁清、刘洪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04执2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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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04执2038号案件名称
沈仁清、刘洪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沈仁清;刘洪荣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04执2038号申请执行人:沈仁清,男,1964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被执行人:刘洪荣,男,1965年5月20日生,住淮安市淮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仁清与被执行人刘洪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沈仁清与刘洪荣达成和解协议,沈仁清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徐燕红审判员 邵海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馑旭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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