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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格智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徐睿、邓文萍等借款合同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4执3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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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执3233号
  • 案件名称

    山东格智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徐睿、邓文萍等借款合同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山东格智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邓文萍;徐寿平;徐睿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4执323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格智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法定代表人:胡淑玲,经理。被执行人:徐睿,男,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被执行人:邓文萍,女,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被执行人:徐寿平,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山东格智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徐睿、邓文萍、徐寿平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4民初263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徐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山东格智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徐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0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0年5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邓文萍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邓文萍履行完毕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全部义务后,有权向徐睿追偿;徐寿平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徐寿平履行完毕本判决第五项确定的全部义务后,有权向徐睿追偿。因义务人徐睿、邓文萍、徐寿平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山东格智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向徐睿、邓文萍、徐寿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后,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367.5元,该钱款已发放申请人,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徐睿、邓文萍、徐寿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武 博审判员 吉 立审判员 毛 成书记员 刘慧敏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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