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20民初17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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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20民初17356号案件名称
上海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成驷;上海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人工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冬建;唐冬妹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20民初17356号原告:张成驷,男,1956年3月17日,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龙皓路XXX弄XXX号XXX室。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纪正。被告:上海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潘桂龙,董事长。第三人:上海人工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康士路XXX号。法定代表人:丁瑞珍。第三人:唐冬妹,女,1966年11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芦潮港农场西区新村XXX号中201室。第三人:唐冬建,男,1969年1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白龙桥村(9)陆家场40号。原告张成驷与被告上海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人工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冬妹、唐冬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提出减免申请,经本院批准同意予以减免一半诉讼费,但原告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张成驷在本院同意减免一半诉讼费后,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成驷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何 哲人民陪审员 许利忠人民陪审员 何 荣书 记 员 来真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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