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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广昌、马成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926执29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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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926执29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胡广昌、马成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鼓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胡广昌;马成松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26执2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广昌,男,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马成松,男,1960年5月1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广昌(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马成松(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铜鼓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的(2020)赣0926民初10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4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对承建的被执行人的房屋漏水问题进行相应处理后,被执行人即行支付剩余工程款,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赣0926执299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和解协议,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量力审 判 员 赖 震审 判 员 王德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黄曙光书 记 员 苏俊萍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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