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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XX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7执7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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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7执781号
  • 案件名称

    罗XX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罗XX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7执781号被执行人:罗XX,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潇湘街95号403户。本院执行石鼓区人民法院刑事庭移送罗XX罚金一案,于2021年9月2日立案,2021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在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9月3日、9月23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罗XX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另本院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保险类收益状况,被执行人无上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本院将对被执行人罗XX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罚金3000元,未执行到位30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建明审判员  杨国志审判员  罗年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霞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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