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聚能一号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麦吾鲁提农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22民初5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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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122民初5402号案件名称
宁夏聚能一号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麦吾鲁提农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贺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宁夏聚能一号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麦吾鲁提农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22民初5402号原告:宁夏聚能一号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MA7731MF8U,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二月龙庭10号楼5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翔,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麦吾鲁提农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01313349174X,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新和县工业园区北区。 法定代表人:买买提.阿不力孜,系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8月24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裁定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81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聚能一号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卓书记员 宋莉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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