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艳红、刘三传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5执26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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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5执2695号案件名称
肖艳红、刘三传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肖艳红;刘三传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5执2695号申请执行人肖艳红,女,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刘三传,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申请执行人肖艳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三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5民初58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肖艳红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05执26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淳审 判 员 余志顺审 判 员 王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邓 平代理书记员 曾 胜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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