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詹文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78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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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78083号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詹文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詹文君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78083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浦东新区来安路XXX号。负责人:李慧,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智,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文,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文君,男,199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詹文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审 判 员 朱李明法官助理 刘玉洁书 记 员 朱美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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