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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锦生、姜继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判决书(2021)浙0127执19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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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127执1909号
  • 案件名称

    王锦生、姜继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淳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王锦生;姜继
  • 案件缘由

    人格权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27执1909号 申请执行人:王锦生,男,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姜继,男,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王锦生与被执行人姜继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27民初39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锦生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姜继返还申请执行人因电动车翻车事故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生活费损失合计163158.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姜继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相关义务告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姜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姜继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姜继的存款、车辆、公积金、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到淳安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姜继的不动产进行了查询并进行实地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姜继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至今被执行人尚欠案款163158.6元及利息,另尚应承担执行费2356元,案件受理费601元。 鉴于被执行人姜继拒不履行,本院作出罚款决定书,对其罚款1000元(未缴纳),并对被执行人姜继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叶元聪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严笑英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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