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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德银、宋青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82执8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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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82执868号
  • 案件名称

    斯德银、宋青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河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斯德银;宋青山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82执868号申请执行人斯德银,男,1952年1月22日生,汉族,住临汾东高河村贾家胡同21号。被执行人宋青山,男,1963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河津市柴家乡庄头村。申请执行人斯德银与被执行人宋青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的(2021)晋0882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斯德银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宋青山名下拥有的晋MDJ570号建设牌车辆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柴国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执行助理师治军书记员  杨少波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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