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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黎城某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426民初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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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426民初511号
  • 案件名称

    白某、黎城某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黎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白某;黎城某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426民初511号原告:白某,男,196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黎城县人,务农,住所:黎城县上遥镇。        被告:黎城某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黎城县。        法定代表人:吴某,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白某与被告黎城某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白某2021年9月7日以自愿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2元,减半收取296元,由原告白某负担。        审判员    王云岗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煜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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