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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鹏、山西尚客居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5民初14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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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5民初1472号
  • 案件名称

    武鹏、山西尚客居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新绛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武鹏;山西尚客居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5民初1472号原告:武鹏,男,汉族,新绛县村民。被告:山西尚客居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绛县龙兴镇富力城8栋10号商铺。统一信用代码:91140825MA0KMTLWX6。法定代表人:李国豪,经理。原告武鹏与被告山西尚客居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山西尚客居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鹏撤回对被告山西尚客居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鹏负担。审判员 吴 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雪姣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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