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鹏、山西尚客居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5民初14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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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5民初1472号案件名称
武鹏、山西尚客居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新绛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武鹏;山西尚客居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5民初1472号原告:武鹏,男,汉族,新绛县村民。被告:山西尚客居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绛县龙兴镇富力城8栋10号商铺。统一信用代码:91140825MA0KMTLWX6。法定代表人:李国豪,经理。原告武鹏与被告山西尚客居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山西尚客居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鹏撤回对被告山西尚客居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鹏负担。审判员 吴 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雪姣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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