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刚、沈阳市兴奉消防工程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19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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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19504号案件名称
吴刚、沈阳市兴奉消防工程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吴刚;沈阳市兴奉消防工程处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19504号原告:吴刚,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沈阳市兴奉消防工程处,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西塔街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02MA0UBWHC82。法定代表人:郑波。原告吴刚诉被告沈阳市兴奉消防工程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并于2021年8月20日向原告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刚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程惠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胡 畔书 记 员 雷 明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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