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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刚、沈阳市兴奉消防工程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19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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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19504号
  • 案件名称

    吴刚、沈阳市兴奉消防工程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吴刚;沈阳市兴奉消防工程处
  • 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19504号原告:吴刚,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沈阳市兴奉消防工程处,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西塔街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02MA0UBWHC82。法定代表人:郑波。原告吴刚诉被告沈阳市兴奉消防工程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并于2021年8月20日向原告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刚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程惠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胡 畔书 记 员 雷 明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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