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桂、伍建华分家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03民初58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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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民初5822号案件名称
李春桂、伍建华分家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春桂;伍建华案件缘由
分家析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03民初5822号原告:李春桂,女,193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滩区。被告:伍建华,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桂与被告伍建华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桂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春桂的撤诉申请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6元,减半收取443元,由原告李春桂负担。审 判 员 伍建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邓亚玲书 记 员 李 淑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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