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好英、李高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4民初2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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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4民初2148号案件名称
张好英、李高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稷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张好英;李高飞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4民初2148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好英。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阿鹏,男,稷山县化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李高飞。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好英与被申请人李高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作出(2021)晋0824财保2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李高飞所有的晋M805B3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对担保人张二勇所有的晋MKL311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好英于2021年9月27日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高飞所有的晋M805B3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解除对解除担保人张二勇所有的晋MKL311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和玉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 霄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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