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乐乐、牛德学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甘1022民初2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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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022民初2491号案件名称
张乐乐、牛德学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张乐乐;牛德学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甘1022民初2491号原告:张乐乐,男,汉族,1994年8月2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人。被告:牛德学,男,汉族,1992年1月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人。原告张乐乐与被告牛德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乐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牛德学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张乐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其所欠原告的劳务费87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被告雇佣原告在其私宅装修工程上提供劳务,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原告打工结束被告立即付清原告的劳务费。被告言而无信,迟迟不给原告支付劳务费,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其一再推脱。2018年11月24日,原告再一次向被告索要时,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份11400元的欠据,承诺2019年3月付清。此后,被告却未按约定支付劳务费,至今仍欠原告劳务费8700元。牛德学未到庭,无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确认事实如下:2018年,被告装饰自家位于环县县城园丁园小区的住宅,其雇佣原告在装修工程上提供劳务,双方口头约定被告在原告务工结束后立即付清劳务费。原告务工结束后,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于2018年11月24日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到张乐乐现金人民币11400元壹万壹仟肆佰元整欠款人:牛德学年底之前付5000元(伍仟元),下剩明年3月份结清622822199201070057”。被告出具欠条后于2019年分两次支付向原告劳务费2700元,原告提起本诉后,被告支付1000元,下剩7700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被告雇佣原告为其提供劳务,口头约定劳务费支付时间,双方建立劳务合同关系。该口头劳务协议内容合法有效,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提供劳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劳务费,但其在出具欠条后仅支付部分劳务费,剩余劳务费7700元至今未付,已经构成违约,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劳务费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牛德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乐乐劳务费77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牛德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敬向琼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贾雁雁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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