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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忠斌、王莲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4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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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民初4207号
  • 案件名称

    刘忠斌、王莲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靖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刘忠斌;王莲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边县支行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24民初4207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边县支行,住所地:靖边县。法定代表人:武生富,系该银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惠萍,女,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系该行市场部个贷客户经理,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虎虎,男,199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系该行市场部个贷客户经理,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刘忠斌,男,196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512190011。被告:王莲俊,女,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609154666。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边县支行与被告刘忠斌、王莲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边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远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边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64元,依法免于收取。  审  判  长  王  金审  判  员  折小兵人民陪审员  张  斌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武靖泳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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