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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红光仪表厂有限公司、江阴澄利散装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55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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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5547号
  • 案件名称

    江苏红光仪表厂有限公司、江阴澄利散装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江苏红光仪表厂有限公司;江阴澄利散装化工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554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红光仪表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1703840292N,住所地江苏金湖经济开发区金湖西路161号。法定代表人:刘仁广。被执行人:江阴澄利散装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394238100,住所地江阴市滨江西路1200号。法定代表人:吴亮。申请执行人江苏红光仪表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光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澄利散装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的(2021)苏0281民初45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澄利公司应支付红光公司货款225912元,负担诉讼费及保全费4064元。澄利公司在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红光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受理。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澄利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查明,2021年9月2日,本院已受理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对澄利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担任澄利公司管理人,红光公司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叶锋审判员  施君晟审判员  吉 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袁 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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