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红光仪表厂有限公司、江阴澄利散装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55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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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5547号案件名称
江苏红光仪表厂有限公司、江阴澄利散装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江苏红光仪表厂有限公司;江阴澄利散装化工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554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红光仪表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1703840292N,住所地江苏金湖经济开发区金湖西路161号。法定代表人:刘仁广。被执行人:江阴澄利散装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394238100,住所地江阴市滨江西路1200号。法定代表人:吴亮。申请执行人江苏红光仪表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光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澄利散装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的(2021)苏0281民初45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澄利公司应支付红光公司货款225912元,负担诉讼费及保全费4064元。澄利公司在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红光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受理。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澄利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查明,2021年9月2日,本院已受理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对澄利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担任澄利公司管理人,红光公司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叶锋审判员 施君晟审判员 吉 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袁 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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