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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威、沈阳市和平区沐足堂韩道大赏足道馆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145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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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14506号
  • 案件名称

    张威、沈阳市和平区沐足堂韩道大赏足道馆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张威;沈阳市和平区沐足堂韩道大赏足道馆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14506号原告:张威,女,汉族,1987年5月2日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沈阳市和平区沐足堂韩道大赏足道馆,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272号二层、和康街111家10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02MA0XXEJE0C。经营者:孙海峰。原告张威诉被告沈阳市和平区沐足堂韩道大赏足道馆教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威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威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苏博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孟子煊书 记 员 张馨月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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