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光、张晓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03民初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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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03民初191号案件名称
郭光、张晓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邢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郭光;张晓英;郭枫;李彤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03民初191号原告:郭光,男,195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原告:张晓英,女,195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霍艳亮、李琳冉,邢台市桥西区长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枫,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晓丹,河北观顾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彤,女,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蕾,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光、张晓英与郭枫、李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郭光、张晓英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光、张晓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9,550.0元,减半收取计14,775.0元,由郭光、张晓英负担。审 判 员 刘喜庆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王瑞琳书 记 员 靳 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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