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郭光、张晓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03民初19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503民初191号
  • 案件名称

    郭光、张晓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邢台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郭光;张晓英;郭枫;李彤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03民初191号原告:郭光,男,195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原告:张晓英,女,195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霍艳亮、李琳冉,邢台市桥西区长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枫,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晓丹,河北观顾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彤,女,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蕾,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光、张晓英与郭枫、李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郭光、张晓英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光、张晓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9,550.0元,减半收取计14,775.0元,由郭光、张晓英负担。审 判 员 刘喜庆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王瑞琳书 记 员 靳 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