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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坤、王运安合伙协议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22执恢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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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恢143号
  • 案件名称

    张坤、王运安合伙协议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张坤;王运安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22执恢143号申请执行人张坤。被执行人王运安。本院在执行张坤与王运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双方经私下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完毕,使案件得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蓝田县人民法院(2014)蓝民初字第00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潘西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双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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