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坤、王运安合伙协议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22执恢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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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恢143号案件名称
张坤、王运安合伙协议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坤;王运安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22执恢143号申请执行人张坤。被执行人王运安。本院在执行张坤与王运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双方经私下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完毕,使案件得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蓝田县人民法院(2014)蓝民初字第00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潘西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双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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