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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龙泉分局、龙泉市欧雅竹木加工厂等未验先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181执83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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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181执831号之二
  • 案件名称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龙泉分局、龙泉市欧雅竹木加工厂等未验先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龙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龙泉分局;龙泉市欧雅竹木加工厂;吴伟长
  • 案件缘由

    行政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1181执8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龙泉分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中山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2502MB0W827464。法定代表人:李小龙,任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炜,系该局职工。被执行人:龙泉市欧雅竹木加工厂。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查田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81MA2FWQQ13U。经营者:吴伟长。被执行人:吴伟长,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申请执行人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龙泉分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与被执行人龙泉市欧雅竹木加工厂、吴伟长未验先投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1181行审38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裁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龙泉分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龙泉市欧雅竹木加工厂、吴伟长向申请执行人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龙泉分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缴纳罚款80000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龙泉市欧雅竹木加工厂、吴伟长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相关告知材料,要求被执行人龙泉市欧雅竹木加工厂、吴伟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龙泉市欧雅竹木加工厂、吴伟长已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但逾期未履行。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龙泉市欧雅竹木加工厂、吴伟长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线下调查,并传唤被执行人吴伟长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查明,被执行人龙泉市欧雅竹木加工厂已停止经营。被执行人吴伟长名下无不动产、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吴伟长名下有银行存款593元,本院已依法冻结并划拨,用于支付案件执行申请费。被执行人吴伟长名下有2003年注册登记的牌照号为×××的帕萨特牌机动车一辆,本院已依法登记查封,该车辆已达报废标准,无处置意义。被执行人吴伟长名下有2018年注册登记的牌照号为×××的五菱牌机动车一辆,该车辆已设定抵押,本院已依法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已发起网上布控,申请执行人表示无需处置。因被执行人龙泉市欧雅竹木加工厂、吴伟长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罚款80000元、执行申请费507元尚未执行到位。鉴于被执行人龙泉市欧雅竹木加工厂、吴伟长逾期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龙泉市欧雅竹木加工厂的法定代表人吴伟长及吴伟长本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龙泉分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龙泉市欧雅竹木加工厂、吴伟长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1181执83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项水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代 书 记 员   曾林蕴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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