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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康威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02民初28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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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502民初2883号
  • 案件名称

    甘肃康威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甘肃康威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02民初2883号原告:甘肃康威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法定代表人:杨小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婷,甘肃昱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法定代表人:胡岩,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甘肃康威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甘肃康威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康威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甘肃康威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610元,由甘肃康威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何子其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麻香苗书 记 员 宋 玺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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