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县区拓锋石粉厂、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执4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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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执47号之二案件名称
梅州市梅县区拓锋石粉厂、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梅州市梅县区拓锋石粉厂;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执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梅州市梅县区拓锋石粉厂,住所地:梅州市梅县区石扇镇村南村山背队(原公社灰厂背)。法定代表人:李伟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和平路17号。法定代表人:解佳飞,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梅州市梅县区拓锋石粉厂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10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本院已执行到位4004.289007万元,扣除本案执行费10.744289万元,已依法发放给申请人3993.544718万元;目前本案尚有余款未执行到位,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张 欣审判员 马喜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项馨玉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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