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卫、黎文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823民初1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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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823民初1881号案件名称
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卫、黎文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剑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卫;黎文清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823民初1881号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剑阁县下寺镇剑门关大道北段99号。法定代表人:李德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锡林,男,系公司员工。被告:杨卫,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被告:黎文清,女,199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昭平县。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卫、黎文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2021年9月8日,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0元,由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永南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罗成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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