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福元、崔维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423民初2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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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23民初2064号案件名称
王福元、崔维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王福元;崔维强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23民初2064号原告:王福元,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清原满族自治县。被告:崔维强,男,1990年8月23日出生,满族,无业,住清原满族自治县。原告王福元与被告崔维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王福元以被告崔维强不是打欠条的本人为由,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福元撤回起诉的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元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王福元负担。审 判 员 武文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辛 鑫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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