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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福元、崔维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423民初2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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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23民初2064号
  • 案件名称

    王福元、崔维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王福元;崔维强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23民初2064号原告:王福元,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清原满族自治县。被告:崔维强,男,1990年8月23日出生,满族,无业,住清原满族自治县。原告王福元与被告崔维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王福元以被告崔维强不是打欠条的本人为由,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福元撤回起诉的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元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王福元负担。审 判 员 武文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辛 鑫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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