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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美君、刘洪伟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18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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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1893号
  • 案件名称

    王美君、刘洪伟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王美君;刘洪伟;耿志花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1893号申请执行人王美君,女,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刘洪伟,男,196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耿志花,女,197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申请执行人王美君与刘洪伟、耿志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美君依据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20)辽0681民初35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洪伟、耿志花返还申请人王美君5万元,于2020年8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1万元,余款4万元于2020年9月起每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5000元,直到还清欠款之日止,如二被执行人不能按期偿还,则需以剩余货款为基数至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681执1893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春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晓飞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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