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作军、张鹏飞等李英、张宗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66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1662号案件名称
高作军、张鹏飞等李英、张宗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高作军;张鹏飞;李英;张宗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662号申请执行人:高作军,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张鹏飞,男,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李英,女,196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张宗江,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作军与被执行人张鹏飞、张宗江、李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3民终9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高作军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85316.71元(不含执行费),执行费4180元(未交纳),未执行标的额285316.71元(不含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张鹏飞、张宗江、李英在土地、房管、不动产、工商、证券系统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鹏飞、张宗江、李英名下银行账户冻结。被执行人张鹏飞、张宗江、李英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作军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张鹏飞、张宗江、李英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张鹏飞、张宗江、李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作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仲玉新审判员 张浩审判员 罗归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娜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周继东与屈世国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02执4681号 下一篇 王美君、刘洪伟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18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