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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作军、张鹏飞等李英、张宗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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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1662号
  • 案件名称

    高作军、张鹏飞等李英、张宗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高作军;张鹏飞;李英;张宗江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662号申请执行人:高作军,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张鹏飞,男,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李英,女,196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张宗江,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作军与被执行人张鹏飞、张宗江、李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3民终9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高作军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85316.71元(不含执行费),执行费4180元(未交纳),未执行标的额285316.71元(不含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张鹏飞、张宗江、李英在土地、房管、不动产、工商、证券系统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鹏飞、张宗江、李英名下银行账户冻结。被执行人张鹏飞、张宗江、李英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作军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张鹏飞、张宗江、李英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张鹏飞、张宗江、李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作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仲玉新审判员    张浩审判员    罗归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娜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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