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贰拾肆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利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1民初24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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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1民初2479号案件名称
衡阳贰拾肆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利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衡阳贰拾肆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利军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1民初2479号原告:衡阳贰拾肆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西渡镇岭园路水天星辰3栋。法定代表人:王元首,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绍盛,男,汉族,1965年9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申利军,男,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祖国,湖南展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衡阳贰拾肆点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申利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衡阳贰拾肆点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阳贰拾肆点物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贰拾肆点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衡阳贰拾肆点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曾新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王 优书 记 员 肖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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