邰东阳、张祝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202民初116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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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202民初11620号案件名称
邰东阳、张祝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邰东阳;张祝标;安徽金满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202民初11620号申请人:邰东阳,男,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申请人:张祝标,男,198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申请人:安徽金满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双清路小王庄28号19户,统一社信用代码91341200788569306G。申请人邰东阳与被申请人张祝标、安徽金满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邰东阳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张祝标、安徽金满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依法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邰东阳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邰东阳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确保查封的财产在担保期间内不得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祝标、安徽金满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依法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阚 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卜小慧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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