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丹危险驾驶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辽03刑终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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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刑终360号案件名称
蔡丹危险驾驶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蔡丹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刑终360号原公诉机关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丹,女,1990年10月13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满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鞍山市台安县,住鞍山市立山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审理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蔡丹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1年9月9日作出(2021)辽0304刑初23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蔡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蔡丹的上诉理由是: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304刑初23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文娜审 判 员 张 薇审 判 员 侯新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 官 助 理 马 迪书记员(代) 张紫玫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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