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盛亮、蔡大茂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327执158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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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327执1582号之一案件名称
彭盛亮、蔡大茂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苍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彭盛亮;蔡大茂;蔡陈杰案件缘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27执15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彭盛亮,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代理人:刘玮玮,浙江望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蔡大茂,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执行人:蔡陈杰,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苍南县。 申请执行人彭盛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327民特115号民事裁定,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51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蔡大茂、蔡陈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蔡大茂、蔡陈杰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车辆管理登记部门、工商管理登记机构等相关财产登记机构、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蔡大茂、蔡陈杰的财产情况,并走访了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户籍地,向村居干部、周边邻居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发现被执行人在相关部门无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在相关金融机构查询到被执行人蔡陈杰名下有存款记录,本院通过依法扣划得款14883.45元,上述款项缴纳本案部分执行费2203.88元后剩余执行款12679.57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截止2021年9月21日,申请执行人彭盛亮向本院领取执行款12679.57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497320.43元及利息。本案剩余执行费5295.12元未缴纳。 因被执行人蔡大茂、蔡陈杰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蔡大茂、蔡陈杰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蔡大茂、蔡陈杰拒不申报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决定予以罚款1000元。 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327执15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雪雪 审判员林海 审判员林其长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马必治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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