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杨艳、杨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5执59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5执596号
  • 案件名称

    杨艳、杨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礼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杨艳;杨艳;杨团伟;杨团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陕 西 省 礼 泉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425执596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甲,男,198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委托代理人:杨某乙,女,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被执行人杨某丙,女,198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申请执行人杨某甲与被执行人杨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425民初7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杨某丙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杨某甲借款195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69元。被执行人杨某丙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某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杨某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2021)陕0425民初7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某丙未能履行。本院遂对被执行人杨某丙的银行账户、车辆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互联网金融账户等进行了网络查询,对房产、土地登记信息进行了调查,并在其户籍地对其财产状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某丙发出限制消费令。经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谈话,向其告知了本院查询财产情况及结果,并向其说明此案拟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425执5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高  超审  判  员  魏  超  宏审  判  员  李  文  忠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松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