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世俊、丁继斗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辽0804民初4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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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04民初4645号案件名称
丁世俊、丁继斗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丁世俊;丁继斗;丁世勇;丁世棋;丁荣宏;丁玉爽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辽0804民初4645号原告:丁世俊,男,汉族,1958年5月27日出生,住址:营口市鲅鱼圈区向阳街490号。被告:丁继斗,男,汉族,1930年3月6日出生,住址:营口市鲅鱼圈区向阳街陶然小区11号2-2-2。被告:丁世勇,男,汉族,1963年8月28日出生,住址:营口市鲅鱼圈区向阳街490号。被告:丁世棋,男,汉族,1969年8月24日出生,住址:营口市鲅鱼圈区向阳街490号。被告:丁荣宏,女,汉族,1971年11月30日出生,住址:营口市鲅鱼圈区向阳街490号。被告:丁玉爽,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瓦房店市许屯镇北瓦房村丁家屯48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营口市鲅鱼圈区芦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丁世俊与被告丁继斗、丁世勇、丁世棋、丁荣宏、丁玉爽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丁世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坐落于营口市鲅鱼圈区13-陶然小区11#楼-222号房屋,归原告丁世俊继承所有。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张素春与被告丁继斗系原配夫妻关系,二人婚后共育有五个子女,即原告丁世俊、被告丁世勇、被告丁世棋、被告丁荣宏、丁世利(1993年10月8日去世)。丁世利与王霞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共育有一个子女,即被告丁玉爽。被继承人张素春于2013年9月12日去世,其父母都先于其去世。被继承人张素春去世后,留有坐落于营口市鲅鱼圈区13-陶然小区11#楼-222号房屋。原、被告因继承问题产生纠纷,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调判。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坐落于营口市鲅鱼圈区13-陶然小区11#楼-222号房屋(房权证鲅字第00449692号,建筑面积81.32平方米),遗产部分(即房屋的一半份额)归原告丁世俊继承所有。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825元,减半收取912.5元,由原告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卫 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董凌霏书 记 员 单丽如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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