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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仁国、贵州智信邦知识产权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3执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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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3执545号
  • 案件名称

    周仁国、贵州智信邦知识产权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石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周仁国;贵州智信邦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3执545号申请执行人:周仁国,男,住石阡县泉都街道办事处文笔社区河滨西路15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辉,贵州敬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贵州智信邦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住遵义市江川区江川大道商贸大厦17-2号。法定代表人:骆武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3民初10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其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申请人补偿费人民币600000元;2、缴纳执行费84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两次向金融机构、互联网银行、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工商管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无银行存款,无财付通余额,2.有大众牌贵C6W281汽车一辆和贵C9V753汽车一辆,本院查封时属第四轮轮候查封;三、委托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四、通过实地走访,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五、已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骆武科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财产调查情况、执行措施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已查询的财产外,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2021)黔0623执5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贵州智信邦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周仁国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毛明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蔡以君书 记 员 彭朝政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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