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孙志成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129执74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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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129执743号之二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孙志成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延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孙志成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129执7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法定代表人:齐春雨,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国太,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孙志成,住黑龙江省。本院执行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简称农业银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2021年4月28日作出的(2021)黑0129民初46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孙志成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农业银行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志成给付借款本金7857.7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1710.67元、违约金327.87元、消费手续费192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6元及申请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9月15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孙志成先偿还欠款3000元,余款自2021年10月份开始每月还款1000元,至欠款全部还清时止。因本案已达成和解协议,需要等待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2021)黑0129执7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文阁审判员 王金林审判员 闫立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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