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唐建建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3民初714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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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03民初7144号之二案件名称
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唐建建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唐建建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3民初7144号之二申请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银雀山路63号。法定代表人:王士坤,该公司副总裁。被申请人:河北唐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镇唐通公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李景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唐建建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71元,保全费3620元,均由原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雪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迎雪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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