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永平、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1125民初9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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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125民初967号案件名称
闫永平、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柳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闫永平;张建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1125民初967号原告:闫永平,女,汉族,1971年5月7日生。被告:张建军,男,汉族,1969年7月2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永平与被告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永平与被告张建军协商处理,原告闫永平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永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未缴纳。审判员 高探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凤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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