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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永平、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1125民初9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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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125民初967号
  • 案件名称

    闫永平、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柳林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闫永平;张建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1125民初967号原告:闫永平,女,汉族,1971年5月7日生。被告:张建军,男,汉族,1969年7月2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永平与被告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永平与被告张建军协商处理,原告闫永平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永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未缴纳。审判员  高探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凤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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