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秉洲与黄超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3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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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6民初3194号案件名称
林秉洲与黄超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林秉洲;黄超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3194号原告:林秉洲,男,1959年2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黄超,男,1985年2月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林秉洲诉黄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秉洲经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林秉洲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杨立春审判员 郎萍审判员 赵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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